停车场升降杆砸伤人,该谁担责?|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中央厨房-碰碰词儿工作室在很多收费停车场的出入口处,都有一根自动升降杆,用来管理车辆秩序。如有行人在此通过会存在一定风险,北京市民李女士就遭遇了这样一次意外。
当时,李女士骑自行车通过北京市海淀区某收费停车场出入口时,被自动升降杆砸到,导致腰部受伤、车辆和眼镜受损。在与停车场管理方某物业公司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告称,物业在出入口处预留非机动车出入通道,原告骑自行车跟随在机动车后面,从机动车出入口处通过时没有注意到升降杆的情况并采取相应躲避措施,其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责任该由谁承担?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是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承办法官赵一凡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涉及行业广泛、种类庞杂,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法律无法明确其具体内容。要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地区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管理的机动车出入口自动升降杆处,未悬挂禁止行人通行的明显标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该赔偿合理损失。结合原告过错程度,物业公司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自身承担50%的过错责任。
“本案判决具有一定社会意义。一方面提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汉表示,另一方面也提醒公众要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陌生环境需要谨慎,如因自身过错导致权益受损,也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刊于《人民日报》2024.8.13 第11版
人民日报记者 王洲
本期统筹:卢涛、周羽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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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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